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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觀光導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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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歡迎您蒞臨「桃園觀光導覽網」(以下簡稱本網站),請您詳細閱讀下列資訊。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觀光旅遊,行銷市政建設成果及促進資料之活化應用,提供無償、非專屬授權使用本局數位資料(以下簡稱本局資料)之申請,惟相關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局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為明確告知並管理使用本局資料有效使用範疇,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個人、學術研究團體、政府機關、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及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對象,均可提出申請,惟本局保留同意申請之權利。

三、相關事項說明

(一)申請人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1. 數位資料使用申請表正本一式 2 份(詳附件)。
  2. 若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營利單位,需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表件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將寄還申請人,由本局及申請人各執 1 份。前述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人限期補正,惟隨文檢附之表件概不予發還。

四、本局資料使用說明

(一)禁止以重製、修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本局資料(含影音、圖片及文字)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二)申請人使用本局資料之目的和方式不得違反申請資料填寫之內容,亦不得單獨將本局資料用於商業營利目的,若以商業營利目的使用時,須事先取得本局之同意,且其營利目的須與推廣臺灣觀光有關或介紹臺灣觀光景點為限。

(三)使用本局資料時須註明出處(如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且不論是商業營利或非商業營利目的、形式,均不得損及桃園市政府之形象。

(四)授權使用之資料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本局資料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訟之依據。

(五)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本局資料內容更新並配合修改,本局不另行通知。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刊載之內容應確認合法性,若為非法致使本局或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者,所需負擔責任及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責。

(二)申請人應取得本局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並以當次為限。申請用途為出版品者,本局得索取成品 2 份存參;如為網路線上資料,應提供本局該頁面資料及網址。

(三)授權期間本局有權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狀況,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 提供不實申請資料或申請表內容變動,未向本局重新申請。
  2. 申請人具違法行為或其他侵害本局形象情事發生者。

(四)未經授權使用,依著作權法辦理。

六、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均依民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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